***与马向阳、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04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民辖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原审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锦绣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镇经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镇江市大港街道龙泉安置房相关工程,并将工程一标段分包给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木工,自2014年4月20日起在该工地工作。2014年9月16日,***在该工地工作时被吊塔吊起后摔伤。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的管辖权异议。
***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住所地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移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权纠纷,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具有管辖权。***的管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孙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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