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民辖终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岷江路世纪花园A区*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重庆市巴南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审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上诉人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民初241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上诉人及另两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呈贡区,应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被上诉人***凭借枊**出具的“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适用普通民事纠纷的管辖规定,该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劳动发生地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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