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8民初299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帅,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灿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219-229号1楼B区105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董事长。
原告陈劢与被告上海灿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陈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34元,减半收取计11867元,由**负担。
审判员林我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俊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