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第五冶金建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4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7283号
原告:***,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第五冶金建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五冶102大楼15-16层。
法定代表人:袁健全。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原告郭发富诉被告中国第五冶金建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灵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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