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平度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2-28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终5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影,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平度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厦门路龙宇上城工地。
法定代表人:瞿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影,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平度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平度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8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楷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明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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