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盘锦天运企划中心与被执行人辽宁远中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08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381执异1号
异议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盘锦天运企划中心,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得胜镇得胜村。
经营者:***,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远中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海城市西柳市场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天运企划中心(以下简称天运企划)与被执行人辽宁远中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正太公司称:中止本院对远中公司名下位于海城市西柳国贸A座一层,房间号为1433、1434、1435、1436、1437号商铺(总建筑面积为147.78平方米)进行的评估和拍卖。理由是:正太公司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15)鞍立保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远中公司名下西柳国贸A座及相关土地,海城市人民法院为轮候查封,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因此海城市人民法院无权对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商铺进行拍卖和处置。
本院查明:2016年9月1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于一审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海城市西柳国贸A座一层,房间号为1433、1434、1435、1436、1437号五间商铺。2017年1月11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辽1121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445200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4月5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2017年5月15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做出(2017)辽1104执890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我院代为执行。后异议人以“商铺首封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2015)鞍立保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到海城市村镇办进行了查封确认,(2016)辽1121民初1900号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确为首次查封。故本院进行评估拍卖为履行法定程序,故对异议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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