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7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3民初3313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址:马鞍山市郑浦港新区姥桥镇官塘村,组织机构代码340500000151161(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梁青路56号(建工大厦)7-9楼,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1519J。
法定代表人:钱正伟,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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