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6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06执18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钱正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季亚萍,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苏0206民初1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应按照调解协议书支付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01150元。
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亦无相关联的证券信息。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无锡市××山区××花园××号的房产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并已致函首封法院要求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严忠清名下位于无锡市××山区前洲街道××号的房产已办理轮侯查封手续并已致函首封法院要求参与分配。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苏B×××××机动车已办理轮侯查封手续。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调查:被执行人***、季亚萍下落不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有20115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06民初1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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