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24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2264号
原告:刁仲成,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浙东、秦炜,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刁仲成与被告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刁仲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刁仲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仲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3元,由刁仲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