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3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03执7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3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3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被执行人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6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有租金收入,但因该租金收入的提取先后顺序,本案短期内无法马上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3、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2018年8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律师,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其,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苏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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