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蓝天钢管出租站、宣城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1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02民初5986号之二
申请人:宣城市蓝天钢管出租站,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
区古泉镇富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0MA2P0E079X。
经营者:**,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宣城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1号楼1-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57834408G。
法定代表人:黄立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人宣城市蓝天钢管出租站与被申请人宣城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宣城市蓝天钢管出租站申请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皖1802民初598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宣城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宣城市蓝天钢管出租站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宣城市蓝天钢管出租站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宣城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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