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5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23民初144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市宏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鹤祥路86-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达成了租金给付承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00元,减半收取15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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