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泰 顺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泰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许道款,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横坑乡上塘村。身份证号码:330329590815372。
委托代理人范圣忠(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鹤祥路86-88号。
法定代表人蔡新凯,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旭华(特别授权代理),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泰顺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8日,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泰顺县乡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订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第六合同段玉西至上佛洋长9.1KM的路面以2615736元的价款承包给被告施工。2006年9月12日,被告的施工一组组长翁志强代表被告将其承包的路面浇灌工程以每平方米8.9元的单价承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在工程结束后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款项。2007年2月10日,该工程结束后经过结算,总工程量为27365.61平方米,按每立方米8.9元计算,共计工程款243553.9元,被告已先后支付工程款共计114800元,余128753.9元未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许道款工程款122000元。
本案受理费3391元,减半收取1695.5元,邮政专递费92元,合计1787.5元,由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季 龙 斌
审 判 员 包 露 琼
审 判 员 赖 世 佐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 夫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