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立诚(宿州)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5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7737号
原告: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诚(宿州)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慈绿化”)诉被告立诚(宿州)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诚包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报慈绿化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2035639.99元。并向原告支付约定赔偿款暂计人民币726807元(以2035639.9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从2016年6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立诚(宿州)包装厂绿化施工合同》原告承揽被告新建厂房的景观绿化工程,绿化工程结束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78万元,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5月18日就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并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但被告未能按照《工程款支付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虽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按照审定价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立诚包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为施工合同纠纷,绿化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内,原告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请及提交的证据,原、被告签订的《立诚(宿州)包装厂绿化施工合同》中,第一、二条明确工程名称“立诚(宿州)包装新建厂房项目的景观、绿化”,工程造价“八百万元(暂定)”,第三条明确计价方式“按《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200-2005)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之规定执行”,故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支付协议》中虽约定由乙方(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法律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原告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立诚(宿州)包装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一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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