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1-08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洪经民初字第776号
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5883641-7。
法定代表人:方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长鉴,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组织机构代码:59376170-1。
负责人:**。
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国际大厦1508室,组织机构代码:13813473-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92元,减半收取6846元,由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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