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1-2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民初字第5159号
原告何友昌。
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国际大厦15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友昌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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