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润金商初字第00013-1号
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洪亮,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