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宿迁仁德置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15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仁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孙园镇洋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华君,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西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林林,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迁仁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9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94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29元,退还上诉人宿迁仁德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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