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镇湖杰英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4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1654号之一
原告:苏州高新区镇湖杰英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经营者:***,系该租赁站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高新区镇湖杰英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高新区镇湖杰英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高新区镇湖杰英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高新区镇湖杰英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2元,减半收取2511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81元,由原告苏州高新区镇湖杰英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万玉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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