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03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1民初1409号
原告: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苗新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丁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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