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09-10-23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嘉善商初字第1282号
原告:嘉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
镇××号。
法定代表人:金××。
委托代理人:朱×。
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经济开发区××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市
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有限公司
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
结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财产2300
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
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
查封、扣押,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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