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吴淞江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0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6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吴淞江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吴淞江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8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89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吴淞江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共计236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杨兵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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