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吴淞江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28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3民初5916号
原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3473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昆山市吴淞江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620253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吴淞江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吴淞江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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