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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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1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528号
申请人: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邵玲,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一案中,依法向安徽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7)皖0191民特47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43581.6元(其中工程款3000元,利息暂计40021.4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计14.2元,案件执行费5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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