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2-19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369号
原告:***,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三合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侯敬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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