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华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1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24民初5883号
原告: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四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华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茜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