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09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540号
原告:**,女,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23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邓洁与被告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邓洁诉称,2017年10月31日,原告邓洁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的横山桥镇政府门口施工路段时摔倒,致使邓洁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仅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原告伤残损失被告未能承担。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5232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该纠纷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双方在所签订的《协议》中已经约定,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协商或者协调不成的,应向甲方(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本院认为,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江苏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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