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万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1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1643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2号楼290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越,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盛经济开发区新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自翔,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春磊,男,1989年7月6日出生,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万方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万方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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