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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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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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11财保10号

提请人:嘉兴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盛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07315375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91263212H。

法定代表人:***。

提请人嘉兴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了申请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7月22日将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7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冻结被申请人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0万;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清单另附)。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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