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5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1322民初407号
原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01月27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住营山县。
原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0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款100000元及利息2925元。2.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承揽了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万达广场16、17号公寓楼精装修工程。本案被告为该精装修工程的熊志强班组包工头之一(泥水工、木工、油漆工)。2017年01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条,要求从原告处代领***、***、***、***、***、***、***等7人在公寓楼做工的农民工工资共计268238元。由于当时临近春节,工人工资结算业务较多,原告出纳***在转账支付工资时出现失误,即在2017年01月26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不慎单笔给被告多转了100000元,即原告出纳***给被告***建设银行卡上一次性转入368238元,比实际应转数额多转了100000元。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出现失误后,当天立即给被告***电话联系,要求其返还多支付的100000元。但被告以过完春节就还钱为由,拒不归还原告多支付的100000元。春节过后,原工作人员多次给被告打电话,但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返还。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除其当庭陈述外,向法庭提交了:
1、原告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
2、劳动合同书,欲证明***系原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出纳;
3、万达广场SOHO公寓楼精装修工程工人工资下欠单,欲证明工程完工结算后,公司应支付***、***等七人工资款共计268238元;
4、收条一份,欲证明***于2017年01月25日向公司出具收条,代领***、***等七人工资共计268238元。
5、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欲证明原告公司出纳***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368238元,多转了100000元。
6、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欲证明2017年01月26日原告公司出纳***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368238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告***。被告***辩称,2017年0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代领***、***等七人工资268238元的收条。次日,原告公司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368238元的情况是真实的。被告***只代领了***、***等七人工资款的79.7%,剩余20.3%的工资款公司未发放,被告收到原告多转入的100000元后,将此款作为未结算部分工资发给了工人。现在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多转的100000元,被告现在无钱返还,只有慢慢还。
综合本案证据,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承包了乌鲁木齐市万达广场SOHO16、17号公寓楼精装修工程,***、熊志强在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承包了该工程的泥水、木工、油漆等部分劳务,*长春、***、***、***、***、***、***等人为其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对工人的工资进行了结算。通过结算,公司给付***工资93193元、*长***98607元、***工资6103元、***工资24917元、***工资11901元、***工资20628元、***工资42889元,七人工资共计268238元。2017年01月25日***向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书写了收条,该收条载明:“***、***、***、***、***、***、***合计:268238元,贰拾陆万捌仟贰佰叁拾捌元整。收款人***,身份证号:,2017年01月25日”。次日原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出纳***在发放上述七人工资时将368238元转入了***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2×××85)。公司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返还,被告***收款后至今未将公司多支付的100000元返还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等组织***、***等人为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在工程完工后,公司对工人工资进行了结算,***、***、***、***、***、***、***等七人应领取工资共计268238元。被告***向公司出具了收条,公司将***、***、***、***、***、***、***等七人的工资转入***的银行账户时多转入了100000元,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被告***收款后,至今未将原告多支付的100000元返还给原告,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及时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925元,因多支付100000元系原告过失所致,结合本案实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工程款未全部结算,被告可依法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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