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达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辖终433、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锐达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号*栋***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哈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路**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锐达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哈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807、1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被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两案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地域管辖异议。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两案被告深圳市哈烁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根据201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原审法院作为本两案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等行为实施地。在本两案中,被上诉人深圳市锐达视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本案的被告三深圳市哈烁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但是,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均不能证明深圳市哈烁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确系由上诉人制造,从而不能证明被告三的住所地深圳市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即侵权行为地。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其不享有本两案的管辖权。其次,本两案的案由及主要的争议事实,均与上诉人有直接关联,与被告三并无直接关联,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有利于案件证据的调取以及案件事实的查明,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规定:“一、原则同意在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机构,请按照规定程序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批。二、同意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综上所述,上诉人是本两案被告二,被控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杭州市,本两案应当由被控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管辖。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2017)粤03民初1807、1808号民事裁定,并将本两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本院认为,深圳市锐达视科技有限公司以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哈烁实业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两案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两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深圳市锐达视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深圳市哈烁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商标显示制造商是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据此对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具有事实依据。本案被告深圳市哈烁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深圳市锐达视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从而排除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
……
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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