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3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执200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法定代表人:管益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苍石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作出的(2018)*01执2006号之三执行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成都苍石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大支行,账号:51×××22_1内的银行存款12220.16元至本院案款专用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251957.84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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