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3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824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
被执行人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麟,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2017)川0824民初2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及材料欠款830000.00元(此款须按苍溪县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向被执行人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金额在收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扣除相应的费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直至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8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失信风险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未领工程款840700元,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依法向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对苍溪县天然气工业园二批次安置点场平及市政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建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824执6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冉勇
审判员邵雄
审判员向剑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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