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3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4民初4383号
原告: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九龙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5204999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7.32元,减半收取1263.66元,由原告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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