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20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03民初1156号
原告:**,男,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百花湖乡温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准许其撤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42元,本院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廖佳美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