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与倪达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03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黔0115民初5838号
原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百花湖乡温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5262687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刚,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达成,男,侗族,1974年10月2日生,住贵州省镇远县。
被告:***,男,侗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原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与被告倪达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倪达成、****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垫付赔偿款127,140.8元、案件受理费2365元、执行费1826元,共计131,331.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案外人***因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院(2016)黔0115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倪达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7,140.8元。二、被告保利公司对倪达成、***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5元……”判决宣告后,***、保利公司对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终672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案外人***申请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原告保利公司代为倪达成、***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综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明确对案外人***的赔偿主体系倪达成、***,保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规定,向被告倪达成、***追偿赔偿费和法院案件受理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倪达成、****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保利公司向福泉市文化和旅游局承包了福泉市城楼南门、北门、大西门、小西门等建筑修缮工程后与被告倪达成签订《协议》将前述修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转包给被告倪达成。案外人***受雇于被告倪达成、***,在前述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在做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跌落导致身体受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致双方产生纠纷,***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倪达成、***赔偿其因伤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228,682元;福泉市文化和旅游局、保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6)黔0115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永荣诉请的费用(未包含倪达成垫付的医疗费)经计算共计为170,176.01元,此费用包含了***向***先行支付的各项费用9000元,***自行承担20%的责任,倪达成、***承担170,176.01元×80%-9000元=127,140.8元,最终判决:倪达成、***赔偿***各项损失127,140.8元,保利公司对倪达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保利公司与***均不服判决,遂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民终6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倪达成、***未履行赔偿义务,***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保利公司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交纳了赔偿款127,140.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365元及执行费1862元,共计131,331.8元。现因原告保利公司垫付了上述费用,向二被告追偿未果,特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如前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5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终6726号民事判决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已经庭审举证,并经本院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案外人***因在倪达成、***承包的工地从事木工作业导致损害,而该项目系由保利公司分包给倪达成,各方权利义务已经由本院(2016)黔0115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及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终672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明确。被告倪达成、***应当向案外人***承担赔偿责任,保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二被告并未履行赔偿义务,该案经强制执行程序保利公司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规定,原告保利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与二被告之间各自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且在原判决中确定其在分包过程中存在过错,在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时,本院按各自承担50%的比例进行划分,倪达成与***系共同雇佣***,则倪达成与***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保利公司的支付超出了自己应承担的数额,其有权向被告倪达成、***追偿。对追偿费用,本院意见为:案外人***诉请的各项损失经法院认定为170,176.01元,倪达成、***承担80%即为136,140.8元,则在本案中按本院前述确定的50%赔偿比例,倪达成、***与保利公司各自应承担68,070.4元(***先行垫付的9000元应包含在此费用中)。因倪达成、***与保利公司未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强制执行,产生的执行费用1826元,也应按50%的比例即913元分担。故保利公司最终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68,983.4元,超出其支付的部分59,983.4元其有权向被告倪达成、***追偿,本院以此予以支持。
此外,(2016)黔0115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保利公司仅对***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利公司并不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365元,案件受理费系由***及倪达成、***分别负担。保利公司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的案件受理费2365元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其可通过执行程序予以救济。
需要说明的是,因***一案中其诉请并未包含被告倪达成垫付的医疗费,故本案所处理的金额亦未包含倪达成垫付的医疗费,倪达成可按(2016)黔0115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案明确的责任划分比例与当事人协调处理或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倪达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赔偿款59,983.4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负担731.5元,被告倪达成、***负担7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