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金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01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5民初435号
原告:武汉鑫金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港新区勤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先红,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8号(老20号)。
法定代表人:詹学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鑫金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鑫金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金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鑫金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鑫金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