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2-13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民特29号
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太平街6号。
负责人:田保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官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翰章北大街6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职员。
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公司)、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地财险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2018)京仲裁字第2002号《裁决书》(以下简称2002号裁决)。事实和理由:2002号裁决的仲裁庭组成人员中,仲裁员**系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多次代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诉讼案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现**参与本案仲裁严重影响仲裁的公正性,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请求法院撤销2002号裁决。
中国建筑公司称,一、大地财险公司以仲裁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不能成立。**与涉案仲裁案件根本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属于《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回避的人员。二、大地财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担任仲裁员存在可能影响正确裁决的情形,其以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也应不获得支持。三、大地财险公司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委托关系在首次开庭前都是知道的,但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回避申请。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人保公司称,同意申请人大地财险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6日受理了中国建筑公司与大地财险公司、人保公司之间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已经告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人员,大地财险公司未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提出异议,亦未提出回避请求。
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02号裁决,裁决如下:(一)人保公司和大地财险公司向中国建筑公司支付四起事故的保险赔偿金17270739.94元;(二)人保公司和大地财险公司支付中国建筑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三)驳回中国建筑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鉴定费用80000元(已由中国建筑公司预交),由中国建筑公司承担50%,即40000元,由人保公司和大地财险公司承担50%,即40000元,人保公司和大地财险公司应直接向中国建筑公司支付中国建筑公司代其垫付的鉴定费用40000元;(五)本案仲裁费151496.95元(已由中国建筑公司全部预交),由中国建筑公司承担20%,即30299.39元,人保公司和大地财险公司承担80%,即121197.56元,人保公司和大地财险公司向中国建筑公司支付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21197.56元。上述裁决人保公司和大地财险公司应向中国建筑公司支付的款项,人保公司和大地财险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关于国内仲裁裁决,《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时对裁决予以撤销的法定事由。
关于大地财险公司认为2002号裁决的仲裁员**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利害关系,该仲裁庭的组成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放弃异议权规定:“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第一,经查仲裁庭已经告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人员,本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亦参加了仲裁庭的庭审,在仲裁程序中,大地财险公司未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提出异议,亦未提出回避请求。第二,本案中大地财险公司提出**仲裁员存在应回避未回避事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大地财险公司关于仲裁庭程序违反法律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立鹏
审判员王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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