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6
***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02民初11806号
原告:惠州市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马水路16米村道边。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行伟,广东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二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官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原告已预交69180元,其中34***0元退回给原告),由原告惠州市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长卢耀
人民陪审员肖惠琳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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