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9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辖终7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珠江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上京别墅嵘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移山,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5民初48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诉为行为之诉,反诉为经济之诉,且诉请金额超出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不应由一审法院审理。对于被上诉人提出的反诉,应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在反诉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上应坚持管辖恒定原则,不受级别管辖的限制,以利于及时解决纠纷,避免裁判冲突,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郝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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