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1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5民初8259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田来,经理。
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洲路86号甲2号。
负责人:邢国家,经理。
被告:*海波,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上京别墅嵘园1号楼。
原告***与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永生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8元,减半收取计234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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