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3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5民初1503号
原告***,农民。
被告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移山,总经理。
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州路86号甲2。
法定代表人邢国家,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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