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百替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04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初2160号
原告: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替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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