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志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3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156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99号鑫泰园小区1号楼1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030629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现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1655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
400192.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刚车辆手续,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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