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9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夏学章,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4399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43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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