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04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700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27日生,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99号鑫素苑小区1号楼1号网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45岁,住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43岁,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纪光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张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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