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精嘉阀门有限公司与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3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15728号
原告:重庆鑫精嘉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云湖路3号2-3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9号1栋9楼5号。
法定代表人:余定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精嘉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鑫精嘉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敖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