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25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132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9号1栋9楼5号,统一社会代码:91510000662787084D。
法定代表人:余定杰,总经理。
***、***与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川1132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对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合同部分的工程款合计2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1132执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登金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吉左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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