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国与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华区维家斯酒店、***、***第三人牟海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14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81民初2753号
原告:*兴国,男,生于1963年3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张飞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正律师所律师。
被告: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定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维家斯酒店。
负责人:***。
被告:***,男,生于1976年8月9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女,生于1982年10月10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
第三人:***,男,生于1971年9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兴国与被告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华区维家斯酒店、***、***,第三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7月3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兴国于2017年8月14日以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00元,由原告*兴国负担。
审判长杜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