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2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民申5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98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余定杰,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9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乐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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